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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66)

发布:2015-09-15    来源:辽宁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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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辽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66)
  1.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方已占有标的物的,自(  )时起视为标的物交付。
  A.合同生效后,卖方做出支付表示
  B.买方对标的物取得占有
  C.买方接到对方的支付通知
  D.合同生效
  2.甲与乙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支付定金5万元,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8万元,后来乙违约,甲打算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哪种诉讼请求既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的支持?
  A.请求乙支付违约金8万元
  B.请求乙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C.请求乙支付违约金8万元,同时请求返还定金5万元
  D.请求乙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同时请求乙支付违约金8万元
  3.甲被车撞伤倒地,行人乙拦下一辆出租车,将甲送往医院,乙支付了车费,其间,甲的手机丢失。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车费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由乙赔偿
  B.车费不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由乙赔偿
  C.车费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
  D.车费不由甲承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
  4.李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用于开旅行社,答应旅行社开业后3个月还款,张某同意,李某拿到5万元后并没有去开旅行社而是用于购买家用电器,张某知道后要求李某立即还款,李某声称还款的期限是旅行社开业后3个月,现在旅行社还没有开业自己没有还钱义务。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李某还钱的期限未到,李某可以不还钱
  B.某还钱的期限视为已到,李某应当还钱
  C.李某还钱的条件未成就,李某可以不还钱
  D.李某还钱的条件视为已成就,李某应当还钱
  5.下列权利中属于法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  )。
  A.生命健康权
  B.亲权
  C.肖像权
  D.商标权



 
  辽宁公务员考试网解析:
  1.答案: D
  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物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为买方实际占有的,从买卖合同生效时视为标的物交付。故正确答案为D。
  2.答案: C
  解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由此可见,二者不可并用,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主张。本题可作以下分析:
  (1)若选择定金罚则,则乙应双倍返还定金,即10万元;
  (2)若选择违约金,则为约定的违约金8万元,同时由于是乙违约,所以必须返还定金5万元给甲,这样甲共获得13万元,大于定金罚则的10万元,能获得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也能得到法院支持,故C正确。
  (3)禁止“并用式”选择,即甲不能要求乙支付违约金8万元,另加定金罚则的10万元,总共18万元。故D项错误。
  本题难点在于(2),选择了违约金责任后,原定金收受方还要将定金原价返还,“8万+5万”之意不是违约金与定金罚则并用,而是只适用违约责任。本题答案为 C。
  3.答案: C
  解析:
  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故车费应当由甲承担。而手机的丢失与乙无关,故甲手机丢失的损失不由乙赔偿,因此本题答案选>C>项。
  4.答案: D
  解析: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在附条件中,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本题中李某开旅行社的这一打算是在客观上来说不确定的事实,故属于附条件,根据45条第2款可知,李某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应当还钱,故正确答案为D。
  5.答案: D
  解析:
  生命健康权、亲权和肖像权是公民所特有的权利,法人不享有;商标权是法人特有的权利,公民不享有,故正确答案为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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