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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71)

发布:2015-09-29    来源:辽宁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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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辽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71)
  1.根据《刑法》规定,下列不属于主刑的是(   )
  A.拘役
  B.死刑
  C.管制
  D.罚金
  2.我国立法上将犯罪分为 10 类,并通过《刑法》分则第一至第十章分别予以论述,这种分类主要是依据(  )。
  A.主体的不同
  B.客体的不同
  C.主观要件不同
  D.客观要件的不同
  3.李某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判刑入狱,但并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这意味着李某在服刑期间(  )。
  A.没有选举权
  B.经过有关机关批准可以行使选举权
  C.可以行使选举权
  D.暂时被停止行使选举权
  4.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的人有( )。
  A.又聋又哑的人
  B.盲人
  C.精神正常时期的间隙性精神病人
  D.醉酒人
  5.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下列罪犯不得假释的是:(  )
  A.甲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B.乙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C.丙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D.丁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辽宁公务员考试网解析:
  1.答案: D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如下:
  第三十二条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所以本题选D。
  2.答案: B
  解析:
  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主体、主观要件、客体、客观要件。简单来说,主体是犯罪行为人,客体是犯罪受害者,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客观要件是指犯罪最终实现的一个结果。我国刑法分则是以犯罪同类客体为主,以犯罪主体或者惩治犯罪的特殊需要为辅,对犯罪进行分类。因此选B项。
  本题相关知识点:
  《刑法》分则第一至十章分别为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五)侵犯财产罪;(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七)危害国防利益罪;(八)贪污贿赂罪;(九)渎职罪;(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3.答案: C
  解析:
  刑法的《司法解释》对剥夺政治权做出过明确:1.选举与被选举权;2.言论自由;3.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权利;4.担任企事业单位职务的权利。本题目探讨选举权,因此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意味着A、D错误,而保留选举权意味着无需批准即可使用,所以C正确。故正确答案为C。
  4.答案: AB
  解析:
  我国刑法规定的限制责任能力人有: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正确答案为A、B。
  5.答案: A
  解析:
  《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甲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不符合假释条件,故本题选 A。
  本题相关知识点:
  关于“假释”,《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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