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辽宁省沈阳市招聘30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公告
2015年辽宁省沈阳市招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公告已发布,计划招聘300人。报名方式:网上报名。报名时间:2015年12月7日9时至12月13日14时。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2015年12月22日9时至2015年12月26日12时。本次招聘采取考试考核方式进行,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时间为2015年12月26日9:30-11:00。笔试科目: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全部为客观性试题。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考生可参考公务员教材中心的2016年辽宁公务员考试用书。辽宁公务员考试网现将2015年辽宁省沈阳市招聘30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公告具体内容发布如下
2015年沈阳市公开招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公告
经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为构建科学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的有关要求,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300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数量及主要职责
招聘单位为市内9区、102家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共计300个岗位,学历为大专及以上,专业为全科、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经专业培训合格后从事全科医生工作。具体招聘岗位及条件见附件。
二、报考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自愿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生工作。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12月4日(含)至1997年12月4日(含)期间出生);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具有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自行解决与原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问题,出现纠纷,责任由考生自负。
下述人员不得报考:
1.已经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且具有事业单位身份的人员不得报考。
2.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三、信息发布及报考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2015年12月4日,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syhrss.gov.cn)、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www.sywsnet.com),以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二)岗位查询
本次招聘的招聘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等可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syhrss.gov.cn)、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www.sywsnet.com)查询。对《各区公开招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拨打招聘政策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三)报名
本次招聘报名全部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不设现场报名。报名网址是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syhrss.gov.cn)。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报名时间。2015年12月7日9时至12月13日14时。报考人员登录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syhrss.gov.cn)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照片(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
2.查询审查结果。有关单位将对报考人员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初审。报名信息输入后,24小时之内初审完毕,初审时间顺延至2015年12月14日12时。信息初审通过的,不可再报考其他岗位;未通过的,在报名时间内可改报其他符合招聘条件的岗位。
3.缴费确认。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须重新登录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syhrss.gov.cn)报名系统,通过网银缴纳考务费,考务费为50元人民币。
报考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报考人员在网上缴费后,须登录报名系统查看本人的交费状态是否为"已交费",如果显示其它状态,请及时拨打网上报名及考务咨询电话(查询时请提供银行名称、订单号、缴费时间、姓名、身份证号、报名序号等信息)。考试费用缴纳后,即为报名程序结束。缴费时间顺延至2015年12月15日12时。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于2015年12月22日9时至2015年12月26日12时登录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syhrss.gov.cn)自行打印准考证、报名登记表(A4纸,各一式两份,黑白、彩色均可),并妥善保管。
(五)注意事项
1.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招聘岗位。
2.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必须一致。
3.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考生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凡因弄虚作假或与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4.报考岗位被取消的考生,接到所报岗位取消通知后,可在通知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5.考生从报名开始到聘用结束,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
四、招聘方式及资格审查
本次招聘采取考试考核方式进行,分为笔试和面试。
(一)笔试的时间和地点
笔试时间为2015年12月26日9:30-11:00。
报考人员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携带笔试准考证、本人身份证等参加考试。
(二)笔试内容
笔试科目:职业能力倾向测验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全部为客观性试题,应聘者使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满分为100分。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三)成绩查询
笔试结束5日后,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笔试成绩。
(四)参加面试人选的确定
招聘岗位数量与参加面试人数比例为1:2(不足1:2比例的,全部参加面试。以总成绩高低排名顺序按招聘岗位数量确定拟聘用人员)。因应聘者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应进行递补。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排序,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名单。末位分数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同时参加面试。面试人员名单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syhrss.gov.cn)公布。
(五)资格审查
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进行资格复审。根据报考人员报名时提供的照片及相关信息,与报考人员本人及其身份证件、毕业证、学位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等原件及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报名登记表、笔试准考证等材料进行认真核对。对于在职的报考人员,原单位开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在面试后考察前提供。凡因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或其他原因出现面试空额的,按笔试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递补。
(六)面试的组织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法,满分为100分。
(七)面试的时间
面试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笔试结束后在报名网站上另行通知。
(八)总成绩确定
笔试、面试成绩的权重比例为4:6。考生权重计分的公式为: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
五、体检和考察
根据总成绩,按聘用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末位出现总成绩并列者,以面试成绩高者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
1.体检
面试结束5日后,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syhrss.gov.cn)公布参加体检人员名单。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不予聘用或取消聘用。按总成绩高低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2.考察
重点对应聘者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考察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取消应聘资格的,应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应聘者。按总成绩高低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六、公示
拟聘用人选通过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syhrss.gov.cn)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报考岗位、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等,同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聘用
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新聘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八、咨询电话
电话咨询时段: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报名期间双休日不休)
1.资格审查咨询电话:
和平区卫计委:024-22829501
沈河区卫计委:024-24801112
铁西区卫计委:024-25843963
皇姑区卫计委:024-86218413/86285715
大东区卫计委:024-84313996
浑南区卫计委:024-24821712
于洪区卫计委:024-25833331
苏家屯区卫计委:024-89812073
沈北新区卫计委:024-89865320
2.招聘政策咨询电话:市卫计委:024-23412561
市人社局:024-22532048
3.网上报名及缴费咨询电话:024-22532563
4.纪检监督电话:024-22539058
点击下载>>>1-9全部下载.zip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2月4日
点击分享此信息: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