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辽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94)
2016年辽宁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工作已开始。提早复习的考生备考时间较为充分,可先夯实基础,一步步提高解题水平,了解历年辽宁公务员考试题型特点,逐个击破。为帮助考生复习,辽宁公务员考试网特发布法律常识练习题,供考生学习。更多题型练习和讲解详见公务员教材中心最新批次的2016年辽宁公务员考试用书。
2016年辽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94)
1.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 )。
A.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B.生效空间和生效结果
C.适用对象和适用结果
D.生效时间和生效结果
2.下列属于犯罪中止的是( )。
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犯罪未发生
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C.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结果未发生
D.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了工具,但没有着手实施犯罪
3.下列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是( )。
A.商场销售的燃气热水器
B.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
C.张某手工制售的仿古家具
D.外企在我国境内销售的手机
4.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这段话主要支持这样一个观点( )。
A.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无条件赔偿
B.为避免赔偿,劳动者应尽量不与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
C.若某员工当月工资是400元,则最多可扣除320元
D. 即使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巨大损失,仍应保证其工资不低于当地月工资最低标准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下列有关公务员制度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公务员工资由其职务决定
B.我国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C.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D.挂职锻炼是公务员交流的方式之一
辽宁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1.答案: A
解析: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的范围,包括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故正确答案为A.
本题相关知识点:
法律生效的范围包括:
(1)效力,指法律开始生效的时间和终止生效的时间;
(2)空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地域(包括领海、领空),通常全国性法律适用于全国,地方性法规仅在本地区有效;
(3)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什么人生效,如有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公民,有的法律只适用于一部分公民。
2.答案: B
解析:我国《刑法》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故正确答案为B.
3.答案: B
解析:关于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B项商品房属于建筑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故正确答案为B.
4.答案: D
解析: 该段的主要内容讲的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是不能低于当地月工资最低标准,因此正确答案为D
5.答案: A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所以C选项的表述正确;第七十三条: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所以,A选项的表述错误。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所以,B选项的表述正确。第六十三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所以,D选项的表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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