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辽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95)
2016年辽宁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工作已开始。提早复习的考生备考时间较为充分,可先夯实基础,一步步提高解题水平,了解历年辽宁公务员考试题型特点,逐个击破。为帮助考生复习,辽宁公务员考试网特发布法律常识练习题,供考生学习。更多题型练习和讲解详见公务员教材中心最新批次的2016年辽宁公务员考试用书。
2016年辽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95)
1.伪证罪是一种很古老的罪名,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下面各项不属于伪证罪的是( )。
A.案发时王某并不在现场,但是为了报复李某,他声称看到了李某作案
B.张某作为案件的翻译人,故意将有关证据进行错误翻译,以陷害王某
C.李某在庭审记录时,为了减轻王某的罪责,故意将王某的供述进行删改
D.王某慌称不是自己自愿杀人的,而是李某逼着自己杀害被害人的
2.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是( )。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
B.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D.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3.关于股份和股票的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股票可以流通并可以设置质押
B.股票是证明股东权力的有价证券
C.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容
D.股票的形式 记载事项可以由发行股票的公司自行决定
4.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在何年、在什么会议上制定的?( )
A.1951年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
B.1953年第二届政治协商会议
C.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1957年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5.杨某与刘某在日常生活中有矛盾。杨某为了泄私愤,造谣说刘某生活作风有问题,致使刘某的生活和工作受到很不利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可以要求杨某承担的民事责任有( )。
A.停止侵害
B.恢复名誉
C.消除影响
D.赔礼道歉
辽宁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1.答案: D
解析: 伪证罪有着特定的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选项A、B、C均为伪证罪之主体,也符合伪证罪的定义,但是D选项中,王某为犯罪人,不属于伪证罪之主体,因此,不符合伪证罪的定义,所以选择D选项。
2.答案: D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A、B、C三项均属于无效合同,只有D项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正确区分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一般是由于合同内容违法,损害国家利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般是意思表述不真实。
3.答案: D
解析:股票的形式、记载事项有《公司法》的明确规定,不是股票发行公司自行决定,故正确答案为D.
4.答案: C
解析: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故正确答案为C.
5.答案: ABCD
解析:《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杨某造谣刘某生活作风有问题,对刘某造成了名誉损害,因此刘某可以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正确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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