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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辽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107)

发布:2016-01-14    来源:辽宁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2016年辽宁公务员考试提前复习工作已开始。提早复习的考生备考时间较为充分,可先夯实基础,一步步提高解题水平,了解历年辽宁公务员考试题型特点,逐个击破。为帮助考生复习,辽宁公务员考试网特发布法律常识练习题,供考生学习。更多题型练习和讲解详见公务员教材中心最新批次的2016年辽宁公务员考试用书
  2016年辽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107)
  1.自然人的(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A.行为能力
  B.责任能力
  C.权利能力
  D.法律能力
  2.小学生王某今年8岁,他所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的是(  )
  A.接受某基金会的助学捐赠共计50000余元。
  B.参加某电影的拍摄工作获得报酬500元。
  C.花费400元自行购买了老师推荐的某套学习教材。
  D.将英语竞赛的50元获奖奖金捐赠给红十字会。
  3.甲、乙双方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由甲方向乙方提供货物。后经甲方同意,乙方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给丙。这样,法律关系的(  )就发生了变更。
  A.主体、客体
  B.内容
  C.客体
  D.主体
  4.受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机关是(    )。
  A.民政机关
  B.司法行政机关
  C.人民法院
  D.公证机关
  5.下列甲乙关系不属于姻亲关系的是(  )。
  A.甲是乙的表姐夫
  B.甲是乙的岳母
  C.甲是乙的养子
  D.甲和乙是妯娌




  辽宁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1.答案: C
  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以答案选C。
  本题相关知识点:
  民法上讲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的终结。在我国,临床判断人的自然死亡的一般标准是,呼吸停止、心跳停止、神经反射功能消失。宣告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根据法定条件推定失踪人死亡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据此可知,宣告死亡并不能当然地引起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2.答案: C
  解析: >民法中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默认有效行为,在货币流通手段中默认为花费数额很小的钱款。
  3.答案: D
  解析:
  合同的主体是合同的签订双方,合同的客体是合同的民事法律关系。题目中,乙方将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丙,由丙承担合同权利、义务,丙成为了法律关系的主体,但甲、丙之间的法律关系仍为债的关系,客体没有变化。故正确答案为D。
  4.答案: C
  解析:
  受理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的机关是人民法院
  《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23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中请宣告他死亡。
  5.答案: C
  解析: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具体分为:(1)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直系、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姐夫等。(2)配偶的血亲。指自己配偶的血亲。如岳父、夫之妹等。(3)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指自己的配偶的血亲的夫或妻。如妯娌、连襟等。姻亲关系因夫妻离婚或夫妻中一方死亡、他方再婚而消失。C选项是由收养确定的关系,而非姻亲关系。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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