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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辽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22)

发布:2016-07-01    来源:辽宁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根据历年时间安排,辽宁公务员考试网预测,2017年辽宁公务员考试将在2017年3月中下旬开始启动,届时报名工作将随后展开,有意向报考辽宁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可提早做好备考工作。
  历年辽宁公务员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生可结合2017年辽宁公务员考试用书备考,下面辽宁公务员考试网就行测科目为考生提供一些练习。
  2017年辽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22)
  1.(不定项选择)下列关于我国人大代表选举的表述,正确的是(   )。
  A.1953年通过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直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
  B.1979年修订的选举法规定,自治州、县、自治县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省、自治区人大为5:1,全国人大为8:1
  C.1995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和全国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4:1,自治州、县、自治县仍是4:1
  D.2010年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2:1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2.宁某系某公安局刑事警察,在下班回家路上发现有人斗殴,便上前制止。当宁某发现其中一方为有过隙的李某时,便叱喝其住手。李某发现是宁某遂破口大骂。宁某听得怒火顿起,拔枪将李某大腿击伤。
  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李某能否获得国家赔偿?
  A.能,因为宁某系公安人员,且损害是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
  B.不能,因为宁某的行为属于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C.能,因宁某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情形
  D.不能,因宁某是刑事警察,无治安管理职权、且宁某是在下班时间作出的行为
  3.张先生自己创办了一家化工生产厂并担任厂长,他可以被称为这个化工生产厂的(  )。
  A.法人代表
  B.法人
  C.法定代表人
  D.法定代表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  )。
  A.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相适应
  B.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个人情况(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C.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客观危害相适应
  D.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5.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张某销售假药,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1号决定)。该局将决定书送达张某后发现有文字错误,遂予以撤销并作出处罚内容相同的决定(2号决定),但决定书上加盖了该局前身某县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印章。张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诉讼期间,该局撤销了2号决定书,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3号决定)。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2号决定与1号决定错误性质相同,属于文字错误
  B.对同一行为给予三次处罚,既违反一事不再罚要求又构成反复无常
  C.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撤销2号决定书、作出3号决定应在一审期间内进行
  D.张某对3号决定不服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审查3号决定



      辽宁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1.答案: ABC
  解析: D项中,2010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我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规定为1:1。
  2.答案: B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题目中,警察宁某与李某有过隙,怒火中烧的时候拔枪击伤李某大腿,并不是执行公务,而是出于私人的恩怨,是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故正确答案为B。
  3.答案: C
  解析: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因此B项不符。
  法人代表一般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张先生并非被授权,所以他不是法人代表。排除A项目。
  《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这里的张先生符合。因此正确答案为C。
  法定代表在此语境下并不存在,属于干扰项,D错误。
  4.答案: D
  解析: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故正确答案为D。
  5.答案: D
  解析:
  1号决定属于文字错误,2号决定属于签章错误,两者错误的性质是不相同的,A项错误;上述的3个决定中,每个决定都是对前一决定的纠正,即后一决定的作出都是对前一决定的否认,后一决定生效的同时前一决定就失效了。因此不存在三次决定都生效的情况,也就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情况,B项错误;某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撤销2号决定书,作出3号决定书的行为可以在复议期间进行,可以在一审期间进行,也可以在二审期间进行,没有必须在一审期间进行的限制规定,C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条第2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因此,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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