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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中如作弊将永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

发布:2016-09-28    来源:辽宁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辽宁公务员考试网获悉: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发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部令,公布了《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宣布废止2009年颁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2009年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要求,严厉严肃处理违纪违规人员,对于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秩序,促进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原有的规定也需要加以完善。三部门在认真总结经验、反复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原有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办法》。
  在修订过程中,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同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坚持从严管理,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公务员队伍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严明纪律要求;坚持规范有序,完善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程序;坚持以人为本,畅通救济渠道,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立法法对部门规章设定处理权限的新要求,《办法》规定,对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和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报考者取消当次报考资格、不予录用,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视情形记录5年或者长期记录。《办法》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的守法和纪律要求。报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录用工作人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有力打击借用高科技手段的作弊行为,《办法》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增加了雷同答卷的处理条款,明确了雷同答卷的处理程序。《办法》完善了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程序,明确了现场处置、作出决定前告知、决定书制作及送达、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等一系列程序,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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