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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辽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57)

发布:2016-10-14    来源:辽宁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根据历年时间安排,辽宁公务员考试网预测,2017年辽宁公务员考试将在2017年3月中下旬开始启动,届时报名工作将随后展开,有意向报考辽宁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可提早做好备考工作。历年辽宁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生可结合2017年辽宁公务员考试用书备考,下面辽宁公务员考试网就行测科目为考生提供一些练习。
  2017年辽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57)
  1.在下列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共同特点的表述中,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二者的注册资本均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中外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B.二者的中外投资者均以其投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C.二者的中外投资者均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D.二者分别都只对己方负责,不承担对方的法律责任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说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  )。
  A.采用的生产技术
  B.采用的科学成果
  C.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D.采用的经营方式
  3.(不定项选择)明星丁某在赈灾晚会上公开承诺给灾区捐款80万元,但事后只捐了30万元,对余款50万元的捐赠,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A.丁某只是口头承诺,可以撤销捐赠
  B.赠与是实践合同,因丁某尚未给付,可以撤销捐赠
  C.丁某不可以撤销这一捐赠,因为这是救灾
  D.丁某不可以撤销这一捐赠,因为他是公众人物
  4.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是(  )。
  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
  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
  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货物事宜
  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购入一批货物
  5.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和刑罚可以折抵,但下列哪种情况不能出现?(  )
  A.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B.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拘役
  C.行政拘留可以折抵有期徒刑
  D.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折抵没收财产



      辽宁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1.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区别。根据规定,合营企业和合作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个人,“中方投资者”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因此选项C的说法错误;承担责任形式上,合作企业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错误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故正确答案为A。
  2.答案: C
  解析:
  商业秘密可能是技术信息、经营方式、或者是经营信息、科学成果,其共性是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故正确答案为C项。
  3.答案: ABD
  解析: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据此,本题ABD项说法有误,当选。
  4.答案: D
  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故正确答案为D
  本题相关知识点: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5.答案: D
  解析: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A、B、C项表述正确。
  D选项,"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法》第8条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它是指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物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而"没收财产"则是《刑法》第59条中规定的刑罚附加刑之一,它是指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的是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物,而"没收财产"没收的是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财产"作为一种附加刑,实际上是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折抵没收财产。因此,没收违法所得不能折抵没收财产,D项错误。故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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