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启动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补贴工作
辽宁公务员考试网讯:阜新市启动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补贴工作,详见下文:
为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7号)和《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5〕25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就业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阜人社〔2016〕220号),决定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就业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统一由就业服务机构依据《阜新市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试行)》进行认定。
二、就业补贴政策
阜新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在2017年1月1日后,招用经过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三险齐全)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就业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6.5%、失业保险1%的比例给予补贴(各项社会保险补贴以单位缴纳保费为上限);岗位补贴每人每月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补贴。
四、认定期限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核补贴时间为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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