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城市公安局拟招聘交通管理辅警30人公告
海城市公安局拟招聘30名交通管理辅警
为打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全面实现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依据《辽宁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鞍山市人社局《鞍山市新开发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海城市编办《关于市公安局招聘辅警的通知》等文件,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安交通辅警30名,其中,女性辅警3名,男性辅警27名。现制订方案如下:
一、招聘原则
交通执勤辅警实行合同聘用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定向招聘,定向使用。
报考对象、条件
(一)报考对象
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和下列职位要求及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二)基本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品行端正。
2.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0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7年7月1日后,1997年7月1日前)。
3.身心健康,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裸眼视力4.8以上;实际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25%或低于标准体重15%(标准体重为身高厘米数减去110);不得有纹身。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或者治安处罚;
(2)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3)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人员,以及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
(4)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人员;
(5)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三、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在新闻媒体发布招聘公告,并在海城人事人才网下发招聘工作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报考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毕业证、市中心医院体检证明和公益性岗位相关证明材料;会驾驶机动车辆的持机动车驾驶证、复员退伍军人需持复员证。报名时持上述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近期1寸同版免冠照片3张。
自行从网上下载《招聘交通辅警报名信息登记表》并填写,交报名处。
报名时间:2017年6月19日8时--6月20日17时。
报名地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三楼会议室。
2、政审。公安局按照法定程序,对报名人员有无前科劣迹开展政审,不合格者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3、公益性岗位条件审核
由市劳动就业局对报名人员是否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者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公益性岗位条件及证明材料:按照《鞍山市新开发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四章公益性的安置对象”的规定,结合辅警招录条件,对于具有就业愿望,且具有海城市户籍(非农业户籍)的以下人员方可报名: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家庭无经营性、投资性等其他收入的(不含在校学生);
此类人员报名时需提供《户口簿》、《零就业家庭认定表》、《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2)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此类人员报名时需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3)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此类人员报名时需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退出现役证》。
(4)现役军人配偶:
此类人员报名时需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所在部队证明
(5)烈属:
此类人员报名时需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和烈属证明材料,
所需提供的材料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体能测试。对报名人员进行体能测试,体能测试内容为10米×4往返跑,按照《公安民警体育锻炼达标标准》进行考核,体能测试不达标者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三)笔试及加分
1.笔试(满分100分)
笔试内容为道路交通法;
2.加分项目
(1)学历加分:取得国家承认大专、本科、研究生分别加1、3、5分(以网络查得结果作为加分依据)。
(2)复员退伍军人加5分。
(3)党员加5分。
(4)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人员加3分。
按照笔试分和加分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列,并按1:2进入面试,如成绩相同以笔试成绩高的为先。
(四)面试
由相关部门组成面试小组,对进入面试人员进行面试。
(五)人员确定:按照笔试、加分合成总成绩和面试成绩各占百分之五十形成最后总成绩,并按照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人员。
对确定人员进行公示。
(六)办理聘用手续。
四、相关待遇
(一)工资标准为每月1200元及公益性岗位人员相关保险待遇;
(二)聘用交通执勤辅警统一配发服装、标志。
五、纪律要求
1.凡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有关通知要求领取《准考证》和未按有关规定参加笔试、面试、体检、报到的,均视为自动放弃招聘资格。
2.招聘实行诚信原则,即报考者要对自己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和违反考试、聘用纪律的,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3.本次招聘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严禁徇私舞弊、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查实后取消聘用资格并追究工作人员的责任。
海城市公安局
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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