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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务员常识累积:民法之善意取得

发布:2023-08-21 11:05:31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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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辽宁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民法之善意取得”。


民法之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例:甲乙是紧邻的水果摊主,一日甲去厕所之时,丙来到甲的摊位前欲买3斤苹果,乙遂以市场价格将甲的水果卖给丙,丙以为乙就是苹果摊主,付钱接过苹果后欲离去,此时甲刚好回来,请问甲可以如何主张?

  一、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无权处分: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无无权处分,则无善意取得问题。

  2.出让人具有权利外观:

  (1)不动产: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如: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不动产登记在一个或者部分共有人名下。

  (2)动产:标的物为占有委托物,如租赁物、保管物、借用物等。(盗赃物、遗失物等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能善意取得

  3.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

  (1)善意,指受让人不知让与人无处分权,相反因权利外观的存在,受让人误以为让与人有处分权。

  (2)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此后变更为恶意,不影响善意取得的发生。

  4.受让人以合理价格受让:

  (1)赠与、继承等无偿取得的方式不发生善意取得。

  (2)受让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受让,不发生善意取得。

  5.已完成公示:

  (1)不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发生,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发生,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1.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2.原所有权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善意第三人为合法所有权人),无权请求无权处分人返还原物(履行不能)。

  3.就原所有权人所遭受损失,可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或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刷题巩固

  例题:甲在出国前将自家的一件古董交由朋友乙保管,在甲出国期间,乙由于缺钱,便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私自将该古董出售给丙,丙在购买前对古董的实际所有人为甲这一情况毫不知情,甲回国后发现这一情况,则(     )。

  A、甲不得向丙要求返还古董

  B、甲应该要求丙返还古董

  C、甲要求乙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甲可以要求丙赔偿损失

  解析:

  本题考查善意取得知识。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A项:正确,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善意且合理地受让该古董,构成善意取得,因此丙属于善意第三人,甲不得向丙要求返还古董,只能向无处分权人乙请求赔偿损失。

  B项:错误,丙取得该古董构成善意取得,已经取得了对该古董的所有权,甲作为原所有权人无权要求丙返还。

  C项:错误,甲只能要求乙赔偿损失。

  D项:错误,甲无权要求丙赔偿损失,但可要求乙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故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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