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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务员常识累积:民法之不当得利

发布:2023-08-28 11:58:21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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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辽宁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民法之不当得利”。

民法之不当得利

  一、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收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二、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财产由少变多,或者本该减少却未减少。

  2、另一方遭受损失:财产由多变少,或者本该增加却未增加。

  3、利益和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4、获利欠缺法律原因:获利并非基于法律规定(比如无因管理、继承)或双方约定。

  三、辨析:区分悬赏广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举例:张三行李丢失。

  1、张三发布寻物启事:悬赏广告,拾得人可以主张允诺的报酬。

  2、张三未发布寻物启事被代为管理:无因管理,拾得人可以主张要求补偿必要费用。

  3、张三未发布寻物启事被拒绝归还:不当得利,丧失允诺的报酬和必要费用,张三可以主张:返还原物+孳息。

  刷题巩固

  1、下列属于不当得利的是(      )。

  A、刘某收取自家出租房屋的租金

  B、商场收银员多收顾客的货款

  C、债务人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D、刘某到银行取出自己的定期存款及利息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A项错误,刘某自家出租房屋的租金是刘某的合法收入,不属于不当得利。

  B项正确,商场收银员多收顾客的货款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顾客而取得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应将多收货款归还顾客。

  C项错误,债务未到期,不等于债务不存在,债权人受领清偿未到期的债务具有合法根据;债务人自行放弃期限利益,不能视为其受有损失。因此不成立不当得利。

  D项错误,刘某自己的定期存款及利息是刘某的合法财物,不属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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