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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公务员常识累积:民法之担保物权的类型

发布:2023-08-29 09:37:04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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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辽宁公务员考试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民法之担保物权的类型”。

民法之担保物权的类型

  担保物权: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定的物权。

  一、抵押权(意定、不转移占有)。

  1、概念: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2、对象与成立条件:

  (1)不动产:有效合同+登记(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不动产需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动产:有效合同。

  二、质权(意定、转移占有)。

  1、概念: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对象与成立条件:

  (1)动产或有凭证的财产权利:有效合同+交付。

  (2)没有凭证的财产权利:有效合同+登记。

  注:有凭证的财产权利有支票、汇票、存单等。没有凭证的财产权利有股票、基金等。

  3、举例:让张三修电脑,约定修好给500,没给,张三给了电脑,扣了我的手表。

  三、留置权(法定的担保物权)。

  1、对象与成立条件(动产):合同占有+债权已届清偿期+同一法律关系(基于合同合法占有什么就留什么)。

  2、举例:让张三修电脑,约定修好给500,没给,张三扣了电脑。

  刷题巩固

  1、甲将自己的摩托车交给王某修理,完成后甲不付钱要领取摩托车,王某将车扣车,对此案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王某侵犯了甲的所有权

  B、王某对甲的摩托车享有留置权

  C、甲不付修理费,王某无权扣留车辆

  D、王某可以取得摩托车所有权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A项错误,甲仍然是摩托车的所有权人,王某是留置权人,王某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不构成对甲的所有权的侵犯。

  B项正确,C项错误,甲不付钱,王某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甲的摩托车,并有权就该摩托车优先受偿。

  D项错误,王某是留置权人,只能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不能取得摩托车的所有权。

  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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